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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用新版专利预审系统,备案主体每年专利预审数量最高40件/家

2023-04-19 14:00:46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9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启用新版专利预审系统的情况说明》,新版专利预审系统于4月7日启用。情况说明中还提到对预审数量的说明:

(二)预审服务数量由基础数量、预审质量数量和追加数量三部分构成。基础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所有备案主体年度基础数量至少为1件,最高不超过15件/家;

预审质量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专利预审申请的预审合格比、预审受理量两项指标确定,上一年度预审合格比不低于95%的备案主体可以获取预审质量数量,至少为1件,最高不超过10件/家;

追加数量是江苏中心在完成每个工作日预审业务量(人均约1.5件)的基础上,为符合相关情形的备案主体追加的预审服务数量,备案主体年度追加数量最高不超过15件/家

关于启用新版专利预审系统的情况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预审工作,更好服务我省重点产业链和重点创新主体,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江苏中心”)新版专利预审系统将于4月7日启用,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知保发〔2023〕3号),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审预约

(一)为更好服务全省创新主体,江苏中心拟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点启用新版专利预审系统,备案主体根据江苏中心确定的预审数量配额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江苏中心原则上按照所有备案主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文件的时序为其提供预审服务。

(二)专利预审预约网址:https://ip.jsipp.cn/,江苏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一窗口统办→专利快速预审。

(三)专利预审系统使用:关于专利预审系统的详细使用说明可关注4月6日下午江苏中心主办的“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培训”内容(线上直播链接:https://sle.h5.xeknow.com/sl/1nZmyP),授课视频和培训课件可在江苏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宣传培训首页查询。

二、预审数量

(一)江苏中心结合预审能力、备案主体总量等情况为备案主体提供不同数量的预审服务,预审服务数量向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且创新能力强的备案主体倾斜,优先为突破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的备案主体的专利组合提供批量集中预审服务。

(二)预审服务数量由基础数量、预审质量数量和追加数量三部分构成。基础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所有备案主体年度基础数量至少为1件,最高不超过15件/家;预审质量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专利预审申请的预审合格比、预审受理量两项指标确定,上一年度预审合格比不低于95%的备案主体可以获取预审质量数量,至少为1件,最高不超过10件/家;追加数量是江苏中心在完成每个工作日预审业务量(人均约1.5件)的基础上,为符合相关情形的备案主体追加的预审服务数量,备案主体年度追加数量最高不超过15件/家

(三)预审服务基础数量和预审质量数量按年度在预审系统中确定,备案主体的年度预审服务数量当年内有效

三、有关说明

(一)专利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专利预审业务过程中如遇代理机构收取所谓“特殊通道”费用等行为的,请及时向江苏中心纪检反映(电话:025-83236263)。一经查实,不予办理该代理机构代为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预审预约的同时需要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在专利预审申请受理之前,备案主体可以对专利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编辑修改,但受理时间会延期,编辑修改1次将导致专利预审申请受理时间延迟1个月,编辑修改2次受理时间延迟3个月,编辑修改3次受理时间延迟6个月。

(三)对于提交低质量案件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知保发〔202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提醒或暂停预审服务等处理措施。

(四)预审相关事项均会在江苏中心微信公众号“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2023年4月4日

(联系电话:400-886-9661;公共邮箱:zlyszx@jsipp.cn;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6楼)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苏知保发[202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江苏省高端装备、新型功能和结构材料产业发展,更好服务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精准配置审查资源我中心对现行《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公布执行

附件:《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1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江苏中心万)负责江苏省级专利预审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通过江苏中心备案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江苏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预审服务,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六条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格;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

(二)研发、生产或经营范围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江苏中心开展的产业领域一致,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

第七条备案主体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扫描件:

(三)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

(四)江苏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备案主体的备案申请经江苏中心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材料均需扫描件加盖公章。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其它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

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第十条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并且未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纳入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扫描

件;

(三)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试行)(附件2)。

第十二条江苏中心对代理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代理机构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江苏中心预审系统内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预审服务数量管理

第十四条预审服务数量向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且创新能力强的备案主体倾斜,江苏中心根据相关信息对备案主体进行分类,结合预审能力、备案主体总量等情况为备案主体提供不同数量的预审服务。

江苏中心优先为突破重点产业链关键技术的备案主体的专利组合提供批量集中预审服务。

第十五条江苏中心向备案主体提供的预审服务数量由基础数量、预审质量数量和追加数量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所有备案主体年度基础数量至少为1件;依据发明专利授权量的数值,按统计学四分位数的概念,将备案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越高,基础数量越高,备案主体的年度基础数量最高不超过15件/家

(二)预审质量数量主要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专利预审申请的预审合格比、预审受理量两项指标确定,上一年度预审合格比不低于95%的备案主体可以获取预审质量数量,至少为1件。对于上一年度预审合格比不低于 95%的备案主体,依据这些备案主体预审受理量的数值,按统计学四分位数的概念,将备案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预审受理量越高,预审质量数量越高,备案主体的年度预审质量数量最高不超过10件/家

(三)追加数量是江苏中心在完成每个工作日预审业务量(人均约1.5件)的基础上,为符合相关情形的备案主体追加的

预审服务数量,备案主体年度追加数量最高不超过 15 件/家

第十六条 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备案主体可在预审系统中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追加数量:

(一)涉及国家或省重点发展产业,或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承担过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属于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上市企业(含后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重点单位;

(三)备案主体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已经开始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或备案主体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四)发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万人计划”领军“海外优青”、“启明人才”“国家杰人才、“长江学者”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

2.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省级以上专利奖主要发明人;

3.拥有发明专利,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或行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五)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证明的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或设计。

第十七条预审服务基础数量和预审质量数量按年度在预审系统中确定,江苏中心原则上按照所有备案主体在预审系统中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文件的时序为其提供服务。备案主体的年度预审服务数量当年内有效。

第五章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江苏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或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暂停服务后取消备案主体当年的剩余预审服务数量。

第十九条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江苏中心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四)委托未在江苏中心注册或被江苏中心暂停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五)江苏中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自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实验记录等证明材料,但申请单位不提供且无合理理由;

(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1.技术方案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

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3.4.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

(七)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条备案主体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江苏中心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

通道:(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或格式与江苏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中提交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三)在未收到江苏中心预审结论期间,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

(四)在收到江苏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有正当理由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形式缺陷问题;

(六)因其他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一条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江苏中心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未向江苏中心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主动撤回:

(七)其他因不规范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

第二十二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三到六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两次提醒仍然没有修正;

(二)半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在50%以上;

(三)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过程等情况;

(四)备案主体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

(五)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六)在地方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又重复向江苏中心提交的;

(七)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三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七到十二个月:

(一)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二)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三)备案主体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四)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五)单个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过程;

(六)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四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一

年以上:

(一)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二)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

(三)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五条备案主体自备案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江苏中心提交任何预审申请案件,或者一年内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在70%以上,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江苏中心予以提醒:

(一)代理的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未针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三)代理如下预审申请案件:

1.技术方案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

2.技术方案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

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3.

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4.

低下。

(四)预审合格后,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五)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因自身的原因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

(六)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案件代理服务三到六个月: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两次提醒仍然没有修正;

(二)代理的预审申请案件半年内不合格率在50%以上;

(三)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过程的预审申请案件:

(四)在地方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案件被不予通过后,又重复向江苏中心提交的;

(五)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案件代理服务七到十二个月: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材料;

(二)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案件:

(三)为并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进行备案或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案件代理服务一年以上:

(一)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三)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三十条江苏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负责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江苏中心提出异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江苏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江苏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与专利预审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文件冲突之处均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中国(江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知保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2.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试行)

附件 1

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

申请主体请求获得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自愿遵守如下事项:、将通过电子客户端或交互式平台提交符合格式要求(XML格式)的申请文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三、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主体承诺在请求书中选择“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及申请日前与发明有关的参考

资料。

四、将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在提交申请时,尽可能使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的要求。五、对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对生物材料提交保藏的专利申请,在中请时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 款的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将在申请日一-并提交。

六、不提交同-申请人同目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需要进行保密的申请。

七、对同一专利申请不进行重复提交

八,提交的专利申请不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九、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在5个下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十、在审查过程中,白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自愿放弃提出著求项目变更请求的权利

十三、对于审查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的约请,将积极予以配合。

十四、申请主体知悉并自愿承担有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例如抵触申请带来的专利权不稳定性。对于在申请时和审查过程中放弃的权益和机会,申请主体将不会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享有。

十五、申请主体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申请主体(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代理机构声明(试行)

我单位名称为,代理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业务。我单位自愿遵守如下事项:

、自愿从事专利预审业务,遵守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备案管理制度、承诺在代理专利预审案件过程中,遵守《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和《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

三、明白专利预审对专利申请材料有较高的要求,将确保提交的预审材料符合保护中心的要求,承诺所代理的案件提交前均按照《预审案件自检表》进行自查,并随案提交自查人签字的《预审案件自检表》。接受因形式问题过多而被退回。

四、理解预审的时限要求较高,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预审意见,如超期未答复的.接受案件被视为撤回或预审不合格的处理结论。五、理解预审过程中,保护中心可能只提供一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机会,对于修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案子,会做出预审不合格的决定。

六、由于快速审查通道对提交材料有特殊的格式要求,承诺将根据保护中心的要求格式提交预审材料,并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时以XML格式提交。

七、预审合格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专利申请、完成缴费并将申请号反馈给

保护中心,超期提交、未及时缴费或反馈申请号的,会造成无法加标的结果。八、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应与预审合格文本一致,否则保护中心不予加标。九、确保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没有形式问题,如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形式问题,将会被去标进入普通通道审查。

声明人(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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