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供应链金融奖励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鼓励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供应链金融”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以其上一自然年度与上下游龙华区的企业商业订单为基础申请金融机构授信,且金融机构已实际发放贷款。
(三)申请第二款的保理机构为龙华区企业年度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符合申报条件,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