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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3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通知!积极协助申请人全部撤回

2023-06-05 14:01:21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今日,四川省发布《关于核查整改2023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要求:积极协助申请人尽快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涉及到资助的,协助退回已资助资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出申诉的,及时提交申诉材料及整改报告。

专利管理部门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量大、撤回率低、整改不到位的机构采取约谈等措施。在上周,已有多个省份开始发放2023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名单。

非正常认定标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全文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核查整改2023年第一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专利代理机构: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了2023年第一批各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通报指出各地主撤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持续严格规范我省专利申请代理行为,我中心对本批次涉及的省内代理机构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就核查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对象经营场所在四川省内并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省外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驻四川省内的分支机构(名单另行通知)。

二、整改内容各机构应对照国家局发布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附件1)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有关要求,对代理的尚未审结的所有专利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自查范围不限于本次通报的专利申请),积极协助申请人尽快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涉及到资助的,协助退回已资助资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出申诉的,及时提交申诉材料及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包括自查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成效等内容。

三、相关要求1.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主动整改。专利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复提交、拒不撤回又不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以及多批次大量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对相关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2.自2021年至今,我省已开展了八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相关机构务必尽快协助申请人将未申诉成功的、以及承诺同意撤回、正在撤回但实际并未办理撤回程序的专利申请全部主动撤回。专利管理部门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量大、撤回率低、整改不到位的机构采取约谈等措施,并从专利审查、费用减缓、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奖励资助、评优评奖、行业自律等多方面予以联动约束,严厉打击。3.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果,畅通我省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问题线索举报投诉途径,我省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线索举报电话和邮箱如下:线索收集电话:028-85577275.线索收集电子邮箱:jiangjuan631@163.com。4. 对于确需申诉的,机构应指导申请人认真准备申诉材料,并统一汇总后提交我中心,每件申诉材料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诉材料可以包括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等。5.收到领取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通知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到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B栋4楼405号)领取光盘资料。按保密要求,领取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盖机构鲜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对于整改撤回的专利申请,整改材料中务必附上撤回回执(未附回执的,将视为该申请未撤回)。机构整改报告和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需加盖机构鲜章。请于2023年6月19日12:00前,将机构整改报告和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PDF和office两个版本)、撤回回执以及申诉材料发送至以下指定邮箱。(联系人:成丽娟,龚晓婷;联系电话:83390720;邮箱:250076462@qq.com)附件: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2.《2023年第一批次四川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2023年6月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doc

附件2:《2023年第一批次四川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1: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全文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

一、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

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 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3. 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4. 从其它角度认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关于以上各项具体内容的理解请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政策>解读>“《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31/content_5597048.htm)

二、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线索,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一一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2.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

3.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申诉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

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5.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6.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7.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8.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

表格名称:《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标准表格。

四、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的注意事项

(一)使用专用表格

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时,应当使用标准表格。

表格名称:《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下载网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

(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的操作步骤,知识产权进行公众号附在文章尾部)

(二)提交途径

1.电子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交。

2.纸件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交,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政编码:100088.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应当使用“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标准表格。

(三)陈述意见的内容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

1. 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

3. 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例如: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1.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通过“专利申请及手续办理”功能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上传证明材料。

(五)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五、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

(一)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线索举报

为了更好地净化专利申请环境,如果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线索,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社会评议平台向我们反映,具体途径如下:

专利审查评议(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专利审查评议模块https://comment.cponline.cnipa.gov.cn)

关于非正常申请意见陈述案件查询结果点击意见陈述/补正-关于非正常申请意见陈述-案件查询结果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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