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0月北京地区电力交易时序安排的通知
01、2023年9月交易结算结果确认
1.市场主体: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结算结果发布时间:10月3日(预安排)。
3.办理流程:自结算结果发布起,请各市场主体于1日内及时登录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确认结算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请通过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反馈相关异议,逾期未反馈按暂无异议处理,并按此开展结算工作。因国庆假期影响,如在后续仍存在异议,请于2023年10月7月17:30前反馈相关异议,我中心将根据异议情况在10月结算周期中开展追退追补工作。
相关操作流程请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查看。请售电公司负责将相关结算情况转达至其代理的零售用户。
4.注意事项:
(1)若调整结算结果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2)自2023年6月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3)自2023年9月起,北京地区绿电交易结算相关规则发生变更,具体可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信息披露模块查看《关于北京地区绿电结算相关原则的公告》。
02、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信息录入、变更
1.市场主体:售电公司、零售用户。
2.办理时间:2023年10月7日-10月20日。
3.办理流程:
(1)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录入: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2023)》,并在交易平台对应菜单完成参数录入,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生效。
(2)零售合同结算参数变更:需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双方盖章确认的纸质版《北京地区电力零售结算电量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2023年)》,并在交易平台对应菜单完成参数变更,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生效。
4.注意事项:
a.市场主体在首都电力交易交易平台录入的零售合同结算参数信息应与在交易中心备案的纸质版补充协议或变更备案单中的结算信息保持一致。
b.相关操作手册和规则文件请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浏览。
c.补充协议和变更备案单的模板,请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留言框留言获取。
d.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零售合同结算参数或提交相应的纸质版材料,默认零售用户未与售电公司达成有效合同,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按照当月批发市场超用价格结算。
03、2023年10月月内、11月月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市场主体:拟参加2023年10月月内、11月月前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交易组织安排:
a.公告发布:
10月8日(10月月内第一次);
10月9日(11月月前);
10月19日(10月月内第二次)。
b.交易申报:
10月9日(10月月内第一次);
10月12日(11月月前);
10月20日(10月月内第二次)。
3.需完成操作:各市场主体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根据自身情况,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量、价交易信息申报。
4.注意事项:
a.各项交易事项以交易公告为准。
b.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开展。
04、2023年10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11月月前电力直接交易电量需求申报
1.市场主体:拟参与2023年两次10月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月内,或11月月前电力直接交易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
2.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8日 9:00~11:00(10月月内第一次);
2023年10月16日9:00~11:00(10月月内第二次);
2023年10月17日9:00~11:00(11月月前)。
3.操作流程: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的中长期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菜单申报意向交易电量。按峰、平、谷分时段申报交易意向电量。
4.注意事项:
a.直接交易用户自行申报,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进行申报。
b.请各市场主体按时进行信息申报,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申报信息视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交易,相关责任自行承担。请各市场主体结合实际用电情况和交易需求,按时开展需求申报。
c.正式交易相关情况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05、提交绿电交易双边意向协议
1.市场主体:拟参与北京地区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或电力直接交易用户。
2.办理时间:2023年10月16日17:00前。
3.办理流程: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将绿电交易双边意向协议纸质材料提交至交易中心。
4.注意事项:
a.拟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的零售用户,需在《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补充协议(2023)》或《北京地区电力零售结算电量关键参数变更备案单(2023年)》中明确绿电相关参数信息。
b.绿电交易双边意向协议中应描述清楚交易相关方意向,交易规模和交易周期等信息,并加盖交易双方的公章或合同章。
06、2023年履约保障凭证
1.提交主体:首次参与2023年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
2.办理时间:各项交易需求申报截止日17:00前。
3.办理流程:相关售电公司将履约保障凭证原件提交至交易中心。
4.注意事项:
a.提交履约保障凭证的相关要求,请登陆首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点击“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进行浏览。
b.对于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或未及时增补保障凭证金额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将依据《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一条【违约失信处理】有关措施处理。
07、其他
1.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时应以完整自然月为单位进行绑定,代理关系到期后自动解除绑定。如中途解除代理关系,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提交解绑申请,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于次月1日生效。
2.根据《北京地区2023年市场化直接交易结算指引》,电力用户既未参与批发交易,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售电公司签订结算补充协议,即视同为直接交易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按照批发市场超用电量价格结算。零售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结算补充协议,但售电公司未在批发市场达成交易合同时,零售用户全部用电量按照批发市场超用电量价格结算,零售用户不向售电公司支付购电服务费。
3.参与京津唐电网(北京地区)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须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首都交易〔2022〕11号)、《关于售电公司提交2023年履约保障凭证和退还2022年履约保函的通知》有关要求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4.CA数字证书作为市场主体身份验证介质,请各市场主体妥善保存。
5.请各市场主体通过快递寄送(不含闪送)方式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收 件 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电 话:010-63121234.
6.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渠道为:
a.首都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
b.“首都电力交易信息”微信公众号;
c.“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
7.市场主体可关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市场服务”-“模板下载”中或通过“对话框”中留言获取各项交易业务的模板文档。
8.若增加、临时调整各项交易工作,另行通知。
政策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京管发[202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