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面对当前互联网广告新业态中出现的新问题时,维护互联网广告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建议在合适的条件下,提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位阶,同时加快广告法实施细则的修订,细化广告法的条款,以便相关条款在执法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结合新业态下互联网广告新的发展趋势及监管难题,深入研判欧美国家设计互联网广告的相关法律,在系统分析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网络安全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实践经验,加强对重点领域的互联网广告监管立法,同时细化已有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主,相关法律尤其是重点领域法律法规为辅的法律规制体系。
二、完善政府行政规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对于监管执法部门而言又尤为重要。针对互联网广告中难以锁定违法主体、难以固定证据等问题,应制定配套实施的执法办法或执法指南,使得监管执法于法有据,为打击违法互联网广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应结合网信、工信、公安、知识产权和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研究制定《互联网广告行政执法协作办法》,以便部门协同时更具有规范性,提升行政执法协同效能。
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构建完备的互联网广告标准体系,应针对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等监测平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等系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互联网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根据互联网广告发展的趋势,制定前瞻性的地方标准及区域标准。同时,引导各行业协会与广告业协会、联盟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互联网广告团体标准。作为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各大搜索引擎或社交平台企业,可以联合制定相关广告发布、审查的企业标准,确保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审查义务的履行。
四、加强监管生态建设
对于监管大生态的建设而言,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社会监督都应在互联网广告监管中积极作为,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政府部门应坚守好执法岗位,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惩处力度;自律组织履行好对成员单位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指导义务,引导行业自律;其他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社会力量则应在政府“看不见”或者“手难以触及之处”,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做好监督工作。
对于破除监管小生态的壁垒而言,应构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宣传、网信、公安、工信、卫生等相关部门为辅的互联网广告政府监管体系。国家层面要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形成对互联网媒介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合力。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内部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更加完善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五、加强监管技术建设
应当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建设,深入分析监测系统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业态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需求,研究应用区块链、云计算、爬虫和智能语义分析等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广告智能监测的新模式,解决互联网广告违法主体锁定、证据固定等问题,为互联网广告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各种社交平台、互联网广告经营平台也应当承担起审查广告是否合法的义务,运用自身技术优势针对关键词语、字节进行严格监控,辅助人工对广告合规性进行甄别与判断,以防违法广告的任意发布。
六、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等领域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同时也是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的集散地。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目前只有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领域实行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互联网广告的不断出现,如网上出现的一些小额贷款广告,消费者稍不注意就容易掉入陷阱而深受其害。因此,一方面,应适当扩充事前审查的广告领域;另一方面,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进行实名制登记,以便监管部门对违法互联网广告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