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融入深圳市低空经济中心建设,促进低空 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将龙华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 济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 制、 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 空、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 相关链上企业。
第四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 人企业和机构,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企业,上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 入)达到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扩大规模
对龙华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 年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 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低空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在龙华区投资的低空航 空器整机或核心零部件数字化改造项目,可申请龙华区数字化 改造项目资助: (一)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 500 万元—2 亿元 的项目,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 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 (二)对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超过 2 亿元的项目, 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 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章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
支持企业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对在龙华区注册 并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企业, 同时获得中国民航局 颁发的任一类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合格审定的, 按 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 人驾驶航空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500 万元、 300 万 元资助。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
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 以及与低空航空器相关的
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 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 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若该产品形成的累 计年度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按 照产品产值(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 2%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 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一)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 测中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 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按其建设已投入的 30%给予资助, 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 二)支持市级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 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 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 到 200 万元以上, 且与区内 5 家以上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机 构,按区内服务项目收入的 20%给予资助,单家机构每年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拓展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城市低空飞行
对在龙华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 类别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不超过 25kg 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按照 35 元/架次给予资助;对起飞重量超过 25kg 的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 50 元/架次给予资助。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
( 一)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 服务, 年表演服务场次超过 1500 场的, 超出部分按每场次 2000 元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 二)支持低空消费场景,通过每年发放消费券,支持发 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
第十三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服务,将无人 驾驶航空器提供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配送、违建巡 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纳 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每年根据购买服务 情况评选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标杆示范单位。
第五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龙华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 换电站、中转站、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入使用一 年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 助,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 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在龙华区建设中型起 降 场 、 大 型 起 降 枢 纽 、 载 人 电 动 垂 直 起 降 飞 行 器 (简“eVTOL” )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 后,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 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 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章 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第十五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 一)对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 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低空经 济相关行业协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赁金额的 7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 二)对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 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 租赁研发、 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 50%给 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三)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低空经济企业,优先保障入驻区 属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工业上楼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论坛活动及展示、展览
(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低空经济相 关展会,将相关展会纳入龙华区年度境内、外展会重点支持项 目计划,参展企业享受展位费资助。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 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 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 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 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 对于获国家、 省、市级批复或事先经龙华区记录的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 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等活动,经事后审计,按活动实际 发生费用的 50%给予单场活动最高 200 万元资助, 同一举办机 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三)对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建设展示运营中心进行产品 展示和销售的或进行公益性教培等服务的,按其建设已投入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纳入龙华区重点企 业目录,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 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eVTOL” )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 后,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 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 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章 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第十五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 一)对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 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低空经 济相关行业协会,在我区租赁研发、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 按实际租赁金额的 70%给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
( 二)对规模以下或限额以下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整 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等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 租赁研发、 生产制造、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 50%给 予租金资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三)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低空经济企业,优先保障入驻区 属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工业上楼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论坛活动及展示、展览
(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低空经济相 关展会,将相关展会纳入龙华区年度境内、外展会重点支持项 目计划,参展企业享受展位费资助。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 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 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 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 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 对于获国家、 省、市级批复或事先经龙华区记录的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 在龙华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等活动,经事后审计,按活动实际 发生费用的 50%给予单场活动最高 200 万元资助, 同一举办机 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三)对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建设展示运营中心进行产品 展示和销售的或进行公益性教培等服务的,按其建设已投入的 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优秀青年人才集聚
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低空经济企业,纳入龙华区重点企 业目录,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按《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 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