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支持领域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并持续提升智能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强化品牌出海的综合服务支撑能力,通过运营独立站,完善自主可控的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02、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03、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日前已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阳光化专栏完成阳光化试点注册登记。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22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平均每月销售收入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以上;
(3)申报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4)独立站近一年(2023年6月-2024年5月)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1)申报单位在境外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四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未被取消资格,同时,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或奖励。
(2)申报单位海外仓系统最晚于2024年8月31日前与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海外仓公共信息系统完成数据传输接口对接,打通数据共享通道。
04、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持续经营稳定性较好且带动企业品牌出海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独立站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每个企业申报奖励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不同企业不能以同一个独立站项目进行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优质公共海外仓项目,加大数字化、智能化仓储技术研发投入,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四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未被取消资格的,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海外仓项目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