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案例正文
(一)摘要与关键词
(二)涉及知识点
(三)背景介绍
(四)基本案情
二、法理分析
(一)垄断力量与垄断行为
(二)搜索广告市场类型及认定
(三)独家交易
(四)自我优待
(五)其他行为分析
三、对我国具有数据优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制
四、关于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法规制问题
五、小结
一、案例正文
(一)摘要与关键词
近期,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谷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依法展开调查。有媒体认为,谷歌被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可能集中在安卓系统捆绑、搜索引擎偏向性、并购未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等方面。
而在几个月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司法部联合多州诉谷歌公司垄断案作出判决,认定谷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滥用其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的垄断力量,实施了滥用垄断力量独家交易的行为。
本文将结合谷歌在全球司法辖区受到的反垄断处罚及诉讼案例,对谷歌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垄断行为加以介绍和分析,进而谈及对我国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谷歌、安卓系统、通用搜索服务市场、通用文本广告市场、在线比价服务、自我优待行为、网络效应、杠杆效应、排他性协议
(二)涉及知识点
1. 谷歌及安卓系统
2. 通用搜索广告市场
3. 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
4. 在线比价服务
5. 独家交易行为
6. 自我优待行为
7. 网络效应
8. 杠杆效应
9. 排他性协议
(三)背景信息
1 Alphabet、谷歌、谷歌的广告业务
Alphabet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企业,其最大的子公司是谷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谷歌)。谷歌创立于1998年,其最初的主营业务是通用搜索引擎(GSE)。通用搜索引擎是一种软件,它会根据用户的查询生成指向网站和其他相关信息的链接。
虽然谷歌最初主营业务是通用搜索引擎,但如今其核心服务包括一系列广泛应用于移动和桌面设备的应用程序,包括邮箱(Gmail)、谷歌云端硬盘(Google Drive)、谷歌地图(Google Maps)、谷歌相册(Google Photos)、谷歌应用商店(Google Play)和 YouTube。
2008 年,谷歌开发了安卓(Android),这是一款用于移动设备的开源操作系统。开源系统允许第三方开发者通过将安卓系统定制适配到设备或技术上来创建新的智能设备和技术。
同样在 2008 年,谷歌推出了 Chrome 浏览器。Chrome 的设计目的是提高用户网络浏览的速度和流畅性。谷歌是 Chrome 的默认搜索引擎。
谷歌还在 2008 年收购了在线广告平台 DoubleClick,并将其发展成为如今的 SA360.SA360 是一个搜索引擎营销工具,它允许广告商在多个平台上购买数字广告。
2022 年,谷歌报告的搜索及相关业务(Search+)营收超过 1620 亿美元。2014~2021 年,谷歌的搜索及相关业务营收增长了两倍多,年毛利率在 76%~ 82%。Alphabet公司的绝大部分营收(将近 80%)来自数字广告,而且从历史上看,最大的组成部分一直是在谷歌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上展示的广告。
谷歌的主要盈利来源之一是广告业务。在安卓系统中,谷歌通过各种方式将广告融入到系统和应用中。例如,在谷歌搜索、谷歌地图等内置应用中展示广告,以及与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合作,在他们的应用中展示谷歌的广告。随着安卓设备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谷歌的广告业务也获得了极大的拓展。
自2000年起,谷歌逐步扩大其在广告市场的影响力。到 2021 年,谷歌的广告技术部门已成为该公司仅次于谷歌搜索的第二大业务,为公司创造了约 317 亿美元的收入。截至 2023 年,谷歌的广告业务约占公司总收入的 80%。
2 安卓系统和安卓分支
2005年,谷歌收购了成立仅22个月的安卓公司(Android Inc.),从而获得了安卓系统的所有权。在收购时,安卓系统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谷歌看中了其在移动操作系统领域的潜力,期望借此进入移动市场,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塞班、Windows等系统竞争。谷歌当时在一份内部文件中提到过:“安卓目前是未来几年移动搜索货币化的最大机遇,对谷歌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收购之后,谷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安卓系统进行开发和优化。
谷歌应用商店前身名为Android Market(安卓市场),于2008年10月22日推出。2012年3月7日,谷歌将Android Market、Google Music、Google eBookstore等整合,统一推出了Google Play,为安卓系统搭建了一个庞大的应用分发平台。这吸引了全球大量的开发者为安卓系统开发应用程序,丰富了安卓系统的应用生态。如今,Google Play上拥有数百万款应用,涵盖了各种类型和领域,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在推出安卓系统新版本后,谷歌会将其源代码公开发布到网络上,允许第三方下载并修改源代码,从而创建安卓分支(Android forks)。虽然安卓系统整体是开源的,但谷歌也保留了一部分闭源的组件和服务,这些组件和服务对于许多安卓设备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功能。如果设备制造商希望获得这些专有应用程序和服务,必须与谷歌签订合同,而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多项限制条款。
完成开发后,谷歌与全球各大硬件厂商合作,推广安卓系统。通过与三星、华为(早期)、小米、OPPO、vivo等厂商的合作,使得安卓系统能够搭载在各种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设备上,极大地扩大了安卓系统的市场份额,使其成为全球使用最广泛的移动操作系统之一。
安卓系统在全球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占据了相当高的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2018年欧盟因谷歌向安卓设备制造商及移动网络运营商实施非法限制行为对谷歌处罚时,欧洲乃至全球约 80% 的智能移动设备都运行安卓系统,总数超过 22 亿台设备。谷歌利用这一优势地位,采取了一些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商业策略。例如,通过与手机制造商签订排他性协议,阻止他们使用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或服务,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市场地位,使得其他潜在的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具体将在下文详述。
上文提到的安卓分支指的是基于安卓开源项目(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AOSP)创建的新的操作系统版本或分支。根据现有案例,谷歌主要通过签订协议、掌控应用生态和技术限制等手段限制安卓分支系统使用。以亚马逊的 Fire OS系统为例,它是基于安卓开源项目开发的非兼容安卓分支系统。因为谷歌通过反碎片化协议(AFA)、安卓兼容性承诺协议(ACC)等协议限制设备制造商,使得大多数主流设备制造厂商难以使用Fire OS。这导致 Fire OS 在硬件设备推广上受限,无法像基于标准安卓系统的设备那样获得广泛的硬件支持。
3 搜索广告和搜索文本广告
搜索广告,也称为搜索引擎广告或赞助商搜索,是指广告主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内容、特点等,确定相关的关键词,撰写广告内容并自主定价投放的广告。当用户搜索到广告主投放的关键词时,相应的广告就会展示(关键词有多个广告主购买时,根据竞价排名原则展示),并在用户点击后按照广告主对该关键词的出价收费。
搜索文本广告通常由标题、描述和链接等文字元素组成。例如,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后,搜索结果页面除了自然搜索结果外会有一些标注为 “广告”的内容,这些内容很多时候就是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它们一般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顶部、底部或侧边栏等位置,会根据搜索引擎的算法和广告投放策略进行展示,并且会明确标注为广告,以便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开来。
4 通用搜素引擎和垂直搜索引擎
通用搜索引擎是一种能够广泛抓取、索引并检索互联网上各类公开信息的工具,其覆盖范围不局限于特定领域,而是支持多种内容类型(如网页、图片、视频等),通过算法为用户提供相关性排序的搜索结果,如谷歌、百度、必应等。
垂直搜索引擎是聚焦特定领域、行业或类型信息,提供精准搜索服务的引擎,比如知网(学术)、京东(商品搜索)等。因此,垂直搜索引擎能深入挖掘专业内容,数据精准度更高,具备特色专业功能。
(四)谷歌在全球司法辖区受到的反垄断处罚及诉讼案例
1. 欧盟谷歌案(2018)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对谷歌的处罚主要针对的是三类行为。
第一,谷歌要求运行安卓移动操作系统的制造商在设备上预装谷歌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如果制造商想销售搭载谷歌应用商店的设备,就必须按照谷歌的要求做。这一做法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应用获得市场份额的机会,阻碍了公平竞争。
在欧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中,设备制造商证实,用户认为谷歌应用商店是安卓设备上“必备”的应用。因为用户无法自行下载谷歌应用商店,在设备上预装应用商店的权利对设备制造商来说是同意谷歌要求的强大动力。
第二,谷歌还对设备制造商使用安卓系统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限制他们对系统进行深度定制或安装竞争对手的服务。谷歌还试图让谷歌搜索成为安卓设备上唯一预装的搜索引擎。为此,谷歌将其设备上搜索业务的一部分收入分配给一些设备制造商,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其搜索引擎的排他性地位。谷歌还与某些移动网络运营商达成了类似协议,这些运营商也能决定其销售给消费者的设备上安装哪些应用程序。在特定时期,欧洲超过 80% 的安卓设备受到此类行为的影响。
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在设备上预装对于搜索行为影响巨大。2016 年,安卓设备上超过95%的搜索查询是通过谷歌搜索进行的。这些设备都预装了谷歌搜索和浏览器。与此相对应的是,在 Windows Mobile 设备上,谷歌搜索引擎并未预装,只有不到 25% 的搜索查询是通过谷歌搜索进行的。
第三,谷歌阻碍了与安卓系统竞争的竞争性移动操作系统的发展,而这些系统本可以为竞争对手的搜索引擎提供获取流量的平台。谷歌阻止设备制造商使用任何未经其批准的安卓替代版本(即安卓分支)。为了能在其设备上预装谷歌的专有应用,包括应用商店和谷歌搜索,制造商不得不承诺,甚至不会开发或销售任何运行安卓分支系统的设备。这种做法减少了运行安卓分支系统的设备得到开发和销售的机会。
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谷歌将安卓系统作为巩固其搜索引擎主导地位的工具。谷歌的这些做法剥夺了竞争对手凭借自身优势进行创新和竞争的机会。它们也使欧洲消费者无法在重要的移动领域享受到有效竞争带来的益处。
2022年9月,欧盟常设法院认定谷歌依靠其安卓手机操作系统在手机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但把对谷歌的罚款从先前的43.4亿欧元降至41.25亿欧元。
2. 美国谷歌案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携手11个州发起了针对谷歌的诉讼。在这次诉讼中,谷歌被指控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非法手段维系其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搜索广告市场以及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的垄断地位,此行为被控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2020年12月17日,美国38个州的检察长提起诉讼。该诉讼进一步补充了针对谷歌的多项指控,其中涵盖了谷歌针对专门垂直服务提供商(Specialized Vertical Providers, SVP)实施的排他性行为,以及谷歌广告平台SA360所存在的反竞争行为。
2021年1月7日,应各原告的请求,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决定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进行审理。
2024年8月5日,经过四年的审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司法部联合多州诉谷歌公司垄断案作出裁定。该裁定做出了“谷歌是一个垄断者”(Google is a monopolist)的关键认定,要求谷歌对其垄断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而言,认定谷歌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滥用其在通用搜索服务市场、通用搜索文本广告市场具有的垄断力量,通过与设备制造商(如苹果、三星等)和浏览器开发商(如Mozilla等)分别达成排他分销协议,确保谷歌成为默认搜索引擎,以便用户一开机就能使用。
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谷歌的主导地位已经超过十年未受挑战。2009年,美国80%的搜索查询已经通过谷歌进行。到2020年,这一比例已接近90%,在移动设备上甚至更高,几乎达到了95%。排名第二的搜索引擎,微软的必应大约只占所有搜索查询的6%,这比谷歌少了84%。
法院认定:(1)通用搜索服务和通用搜索文字广告存在相关产品市场;(2)谷歌在这些市场中拥有垄断力量;(3)谷歌的分销协议具有排他性且具有反竞争效果;(4)谷歌未能就这些协议提供有效的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重要的是,法院还发现,谷歌通过对通用搜索文字广告收取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来行使其垄断力量。这种行为使得谷歌能够赚取高额垄断利润。
此外,随着谷歌查询量的增长,它在广告收益也在增加。2014年,谷歌的广告收入接近470亿美元。到2021年,这个数字增加了三倍以上,超过了1460亿美元。相比之下,另一个搜索引擎必应在2022年产生的收入不到这个数字的零头,仅有不到120亿美元。
法院认为,此类协议使谷歌在全球范围内的设备上成为了极具价值的“搜索入口”,并且通过这些默认设置获取了海量的用户搜索数据,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谷歌通过这些合同,每年支付给苹果公司超过200亿美元,以确保其搜索引擎在Safari和iPhone上的默认地位。这种排他性合同被认为严重阻碍了其他竞争对手(如微软必应)参与竞争的能力,抑制了行业创新和竞争。
2024年11月20日,美国司法部针对谷歌案的法院判决提交了救济措施建议。司法部建议的救济措施包括:
要求谷歌出售Chrome浏览器,五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浏览器市场,不得拥有或收购任何搜索或搜索文本广告竞争对手、基于查询的人工智能产品广告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权益;
禁止谷歌与智能设备制造商、浏览器开发商达成排他性协议,换取其将谷歌搜索引擎设置为默认搜索引擎,阻止竞争性通用搜索引擎进入市场。呼吁法官采取限制措施,防止谷歌的安卓系统偏袒其搜索引擎。谷歌可以将安卓系统出售给独立第三方,进行彻底剥离。如果保留安卓所有权,谷歌需对其搜索引擎分销策略进行长期监管,包括开放设置、禁止绑定默认搜索引擎等;
要求谷歌共享搜索结果与信息,在十年内免费向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提供广告相关数据和用户行为数据,向内容发布者开放数据抓取权限,允许发布者选择是否将其发布内容被用于人工智能训练;
谷歌不能通过让其搜索产品优先访问其拥有或控制的相关产品或服务,来规避法院的补救措施,禁止自我优待;
提高针对广告商的信息透明度,提供包括谷歌文本广告性能和成本的必要信息及选项,赋予广告商对于广告投放的控制权;
要求谷歌任命一名内部合规官,并成立一个技术委员会以便协助原告和法院监督谷歌的合规情况。
3.法国谷歌案
法国竞争管理局也于2021年6月对谷歌的自我优待行为处以高达2.2亿欧元的罚款。在该案中,法国竞争管理局认为谷歌对 Google Ad Manager 旗下的 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DFP)广告服务器与 Doubleclick Ad Exchange (AdX)程序化广告版面销售平台实行了互相自我优待的策略。
Doubleclick for Publishers(DFP)广告服务器是Google Ad Manager旗下的广告服务器,主要服务广告发布商,侧重于广告位管理、投放计划制定与排期调度等,是发布商用于管理和投放自有广告资源的工具,帮助发布商高效组织和运营广告业务。
Doubleclick Ad Exchange(AdX)程序化广告版面销售平台重点在于通过实时竞价实现广告位的交易,为广告买卖双方提供一个高效的程序化交易平台。它连接广告供需双方,一边整合海量发布商广告资源,一边为需求方提供多元投放选择,实现高效供需匹配。
法国竞争管理局分析了 DFP 优待 AdX 平台的行为,认为其产生了以下竞争损害:
(1)降低了其他第三方程序化广告销售平台的吸引力。DFP 通过自我优待的策略,导致第三方平台购买用户清单的能力难以与 AdX 平台匹敌,进而在程序化广告销售平台市场上产生排他性效应。
(2)自2015年起,AdX 平台持续制定高昂的产品价格,但并未阻碍总收益的增长,其优待 DFP 的行为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在于通过削弱 DFP 竞争对手对于 AdX 平台的技术匹配能力,进而巩固 DFP 的市场地位。
4.韩国谷歌案
2021 年 9 月 14 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因谷歌阻碍安卓操作系统定制版本,对其处以 2070 亿韩元(约 1.7664 亿美元)罚款。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认为:谷歌通过与设备制造商签订含 “反碎片化协议” 的合同条款,滥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移动操作系统市场竞争。谷歌的反碎片化协议要求设备制造商不得在其产品上安装安卓分支,限制使用个性化或改进版的安卓系统。谷歌官方称这类协议是为了确保安卓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保证不同设备上的安卓系统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通过这类协议,谷歌不当地巩固了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的主导地位。例如, 2013 年三星电子推出搭载定制操作系统的智能手表,因谷歌认定其违反反碎片化协议而改用其他系统。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裁决禁止谷歌强迫制造商签署 此类协议并处以罚款。
5.印度谷歌案
2022 年 10 月 20 日,印度竞争委员会认定谷歌在安卓移动设备生态系统的多个市场(包括印度智能手机设备可授权操作系统市场、印度安卓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市场、印度通用网络搜索服务市场、印度非操作系统特定的移动网络浏览器市场、印度在线视频托管平台市)具有支配地位。在谷歌运营和管理安卓系统的过程中,谷歌要求设备制造商签订了多项协议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移动应用分发协议、反碎片化协议、安卓兼容性承诺协议、收入分成协议等,在以上市场内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而言,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移动应用分发协议确保了最突出的搜索入口点,即搜索应用程序、小部件和 Chrome 浏览器被预装在安卓设备上,这使谷歌的搜索服务相较于竞争对手获得了显著的竞争优势。网络效应,再加上谷歌已经具有的竞争优势,为谷歌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壁垒。
反碎片化协议/ 安卓兼容性承诺协议通过禁止原始设备制造商提供基于安卓分支版本的设备,完全消除了竞争搜索服务的分销渠道。如果没有这些限制,竞争搜索服务本可以与提供基于分支版本设备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合作,获得足够的分销渠道。同样,安卓分支版本的开发者也找不到其分支操作系统的分销渠道,因为几乎所有的原始设备制造商都与谷歌有合作关系。
收入分成协议帮助谷歌确保其搜索服务的排他性,完全排除了竞争对手。这些协议的综合结果保证了对移动用户搜索查询的持续访问,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告收入,还通过服务的持续改进获得网络效应,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有了这些协议,竞争对手根本没有机会与谷歌有效竞争,最终这些协议导致了市场对他们的封锁,也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
因此,委员会对谷歌处以 133.76 亿卢比(约1.6亿美元)罚款并发布停止和终止令,同时要求谷歌在多个方面做出整改,如允许原始设备制造商自主选择预装应用、不得将 Play 商店授权与其他应用预装挂钩等。
结合上述案件,谷歌反垄断风险较高的领域包括:
在搜索业务领域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较为典型的协议类型包括移动应用分发协议、反碎片化协议、安卓兼容性承诺协议、收入分成协议,以此确保谷歌成为默认搜索引擎。
在安卓系统领域,强制预装应用。设备制造商若想销售搭载谷歌应用商店的设备,就必须按照谷歌的要求做,这进一步强化了谷歌的市场优势地位,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应用获得市场份额的机会。
通过反碎片化协议等限制设备制造商对安卓系统进行深度定制,或安装竞争对手的服务,还阻止使用未经其批准的安卓替代版本,阻碍了竞争性移动操作系统的发展。
在广告业务和应用商店领域,通过强制收取佣金、特定协议条款、自我优待行为阻碍了竞争对手获得商业机会,排除限制竞争。
(全文分上下两篇推送,本文为上篇,敬请持续关注!)
参考文献
[1] Antitrust: Commission fines Google €4.34 billion for illegal practices regarding Android mobile devices to strengthen dominance of Google's search engine,European Commission, Jul 18. 2018.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8_4581
[2] Statement by Commissioner Vestager on Commission decision to fine Google €4.34 billion for illegal practices regarding Android mobile devices to strengthen dominance of Google's search engine, European Commission,18 July 2018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TATEMENT-18-4584_en.htm.
[3] Heekyong Yang, S.Korea fines Google $177 mln for blocking Android customisation,Reuters,September 15. 2021.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skorean-antitrust-agency-fines-google-177-mln-abusing-market-dominance-2021-09-14/
[4] Angelique Chrisafis,Google fined €250m in France for breach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al,the guardian, 20 Mar 2024.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24/mar/20/google-fined-250m-euros-in-france-for-breaching-intellectual-property-rules
[5]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 imposes a monetary penalty of Rs. 1337.76 crore on Google for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relation to Android mobile devices,2022 Oct 20.https://www.cci.gov.in/antitrust/press-release/details/261/0
[6] 孟雁北,赵泽宇,反垄断法下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规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7] 孙晋,马姗姗,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法治视野”微信公众号,2024年2月20日,https://mp.weixin.qq.com/s/uYGKNgIKBm8BPfVJ4cpx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