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预审精准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我中心对现行《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1月17日
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5修订版)
为更好发挥专利预审精准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预审审查效能,依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泉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泉州保护中心负责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预审服务,并管理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相关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专利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不影响申请专利的其他相关权益。专利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具有专利预审服务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备案主体是指经泉州保护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创新主体,代理机构是指在泉州保护中心登记注册成功的专利代理机构。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的,该代理机构应在泉州保护中心完成登记注册。
二、备案主体管理
(一)创新主体的预审备案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和自主研发能力,且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泉州保护中心预审服务产业领域一致;
3.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1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不受备案条件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限制。
(二)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相关证明材料:
(1)近三年专利申请情况清单;
(2)拟备案主体的实地照片,如公司名称牌(标牌)、生产车间、研发场地、主要产品、宣传材料等;
(3)企业知识产权联系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4)不满足备案条件第2项或第3项要求的,需提供:3名以上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其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研发投入证明(事业单位或大专院校提供财政预算或决算表中“研发投入”页,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研发投入”页)、研发设备等证明材料,或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泉州保护中心对创新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主体名单,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定期在泉州保护中心官网公布备案主体名单,备案成功后方可向泉州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四)备案主体应配备专人管理专利预审工作,自主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知识产权联系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且知晓专利预审相关要求,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
(五)备案主体应妥善管理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首次丢失账号密码的,备案主体可在泉州保护中心网站资料下载板块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并将加盖公章的pdf版申请表发送至泉州保护中心邮箱:qzippc2020@126.com。
(六)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识产权联系人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备案主体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更新。若备案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住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预审管理平台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表,名称变更审核通过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
(七)备案主体经泉州保护中心初审通过后,应在半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泉州保护中心组织的预审服务宣讲活动,了解预审申请流程和相关要求。
三、代理机构管理
(一)代理机构的预审注册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的代理机构;
2.近一年内未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代理机构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附件2);
2.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机构注册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泉州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方可向泉州保护中心提交由其代理的备案主体的专利预审申请。
(四)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其知晓泉州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要求。
(五)代理机构预审注册经泉州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应在半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泉州保护中心组织的预审服务宣讲活动,了解预审申请流程和相关要求。
(六)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号、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备案主体变更管理。
四、预审服务管理
(一)泉州保护中心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预审申请实行应收尽收。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关注泉州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配合泉州保护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备案及专利预审服务工作,并积极反馈服务需求和服务评价信息。
(二)泉州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快速预审的相关规定,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预审服务及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等措施以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三)泉州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档案信息复核工作,备案主体需根据泉州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备案主体未按时完成信息复核的,将被暂停专利预审服务资格;暂停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完成信息复核的,将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四)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相关规定,以及《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以下简称《申请须知》)(附件3)和《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4)等文件对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五)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被标记加快暂停的,备案主体及受其委托代理机构在接到泉州保护中心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续处理工作。
(六)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备案或注册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1.在接到备案或注册修改通知后仍提交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的;
2.接到备案初审或注册通过通知后,未在半年内参加泉州保护中心组织的预审服务宣讲活动的。
(七)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专利预审服务:
1.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大幅度修改、反复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2.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的;
3.因需要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发明人研发履历、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研发过程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未及时提供且无合理理由,或提交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研发真实性和实力的;
4.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预审案件的(经预审员同意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案件的情况不计入);
5.预审案件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
6.所提交技术方案明显抄袭、拼凑现有技术的;
7.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内容的;
8.与同一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案件一年内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9.提交或代理的预审案件涉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10.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预审案件的;
11.其他不规范行为。
(八)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泉州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或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的;
2.未按要求递交XML格式申请文件的;
3.在收到泉州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在2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正式申请的;
4.正式提交申请后未能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当天内完成网上缴费并于预审系统提交申请号进行复核的(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5.在未收到泉州保护中心预审结论期间,已将预审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的;
6.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
(九)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1.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
2.在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
3.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4.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5.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
6.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或违反规定递交同日申请文件的;
7.主动撤回专利申请,且未向泉州保护中心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8.收到授权通知书后,超出20个工作日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9.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十)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1.违反本办法第四部分第(七)(八)(九)项规定,且在两次提醒后仍出现的;
2.提交不准确的知识产权联系人信息,导致无法联系,影响预审工作的;
3.一年内有1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
4.一年内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30%的;
5.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6.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生产或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科技等中介服务为其主业务的,或单个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案件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过程的;
7.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8.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未维持两年,且无特殊理由的。
备案主体被暂停预审服务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期满后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十一)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六个月:
1.违反本办法第四部分第(七)(八)(九)项规定,且在两次提醒后仍出现的;
2.一年内代理提交5件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30%的;
3.为本办法第四部分第(十)项第六条所述备案主体提交预审案件提供便利的;
4.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专利申请载体的备案主体,为提交预审案件提供便利的。
代理机构被暂停预审服务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期满后须书面申请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十二)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备案或注册资格:
1.备案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所填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生产经营、研发能力或合作证明材料等;
2.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一年内提交5件及以上预审申请,预审不合格率超过70%的;
3.备案主体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
4.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年内未向泉州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案件的;
5.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代理机构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7.备案主体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被法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8.备案主体存在假冒专利行为被法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后拒不执行的;
9.备案主体的经营状态为注销、注册或登记地迁出泉州市行政区域的;
10.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预审相关工作的;
11.备案主体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薄弱,两次丢失账号密码的。
取消备案或注册资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或注册申请。
(十三)泉州保护中心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作出处理的,以函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当事方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泉州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十四)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时需严格规范宣传内容,不得出现“官方指定代理”、“内部渠道”、“包授权”等误导性用语,在宣传中保证受众了解专利预审服务的公益属性。
五、附则
本办法由泉州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泉知保〔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申请表
2.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3.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须知
4.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