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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执业许可证/虚构申请人/“挂证”/编造专利/代理非正常!国知局吊销6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附处罚决定书

2025-11-20 21:50:2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六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某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当事人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还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杭州信某达专利代理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当事人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导致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武汉某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合肥众某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用于虚构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编造专利申请,提交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代理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请人皆由当事人虚构,相关专利申请由当事人实际掌控,用于兜售牟利,实质上属于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并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代报”服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均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合肥锦某标专利代理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北京易某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而且,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湖北×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P66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径河三路5号1-5层办公楼H-57号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波

合伙人:何×波、蒋×玉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个人,代为提交大量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大量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分支机构均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并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各分支机构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现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众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当事人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还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且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湖北×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湖北×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02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信×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杭州信×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L9U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丽

合伙人:王×丽、龚×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个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较多。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每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代理业务。

另查明,当事人现任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且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数量较多,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当事人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导致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杭州信×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杭州信×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武汉×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W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任×

合伙人:任×、宿×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发现,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陈某、刘某言等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较多。

另查明,当事人现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武汉×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武汉×湖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众××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众××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J9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

合伙人:张×、于×莹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黄某于2024年向徐某购买多家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子件、企业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信息。当事人利用以上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提交了由其自行编造的多件专利申请,并实际掌控上述专利申请,意图兜售牟利。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当事人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同时,当事人还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代报”服务,按件收取费用。

另查明,当事人现任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1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向犯罪人员徐某非法购买企业信息,用于虚构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编造专利申请,提交不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和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代理提交的上述专利申请,并非接受委托,其申请人皆由当事人虚构,相关专利申请由当事人实际掌控,用于兜售牟利,实质上属于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并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代报”服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均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以及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众××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合肥众××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我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0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锦××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合肥锦××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F7A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升

合伙人:陈×升、冯×风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陈某等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较多。

另查明,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当事人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

当事人主要申辩意见为:1. 当事人“代报”无主观恶意或牟利意图。2. 当事人已配合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

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替陈某等相关人员“代报”专利申请,属于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 当事人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多数发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之后,且实际产生了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合肥锦××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合肥锦××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06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易×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Y87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

合伙人:张×博、林×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为从徐某处购买涉案信息的张某新等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大量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的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以上述多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部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5年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而且,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易×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易×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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