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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2.0 | 储罐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2022-05-18 11:23:36  来源:检验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06

2023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以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今天带来的是“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相关问题表现、排查检査方法、治理要求等。

1、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选型不符合标准要求

呼吸阀泄漏排放突出

采样口和人孔等储罐附件、泡沫发生器、浮盘边缘密封及浮盘附件开口/孔管理不到位

储罐呼吸气收集处理效率低下

某固定顶罐

呼吸阀无组织排放

某固定顶罐

泡沫发生器泄漏

2、排查检查重点

《65号文》中明确要求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等行业以及储油库、港口码头为重点开展排查工作。

排查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含中间罐)罐型存储介质容积存储温度浮盘边缘密封类型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运行情况,建立储罐排查清单;同时检查检测储罐附件、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和治理设施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去除效率

信息统计表中末端治理设施情况填报截选

3、治理要求

针对当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VOCs管控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持续推进储罐VOCs深度治理势在必行,因此《65号文》结合储罐选型要求、密封管理、排气收集处理等方面给出了明确治理建议,为“十四五”期间相关企业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落实罐区综合整治提供了方向指引与技术支撑。

01、合理选择罐型

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

02、加强储罐密封管理

重点区域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内浮顶罐罐顶气未收集治理的,宜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

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固定顶罐或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内浮顶罐宜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50%设计开启压力时,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泄漏检测值不宜超过2000μmol/mol

储罐罐体(除内浮顶罐边缘通气孔外)应保持完好,储罐附件的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保持密闭

03、储罐排气高效收集处理

鼓励对废气收集引气装置、处理装置设置冗余负荷

储罐排气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一步优化治理设施或实施深度治理

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3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3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回头看”工作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二、 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3年10月底前、其他地区于12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3年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中国铁路、中国船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煤集团、国药集团等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2023年12月底前,汇总集团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三、 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各地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3年版)》的要求,增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地方环境管理、执法、监测人员及相关企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开展VOCs治理专题培训。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重点区域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四、 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倾斜;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城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重点监督各地“回头看”和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整改到位。对2023年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业,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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