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
第一节 商标概述
考点一:商标的定义与特征
(一)商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的标志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3、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4、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考点2:商标的类型
(一)按照商标使用载体不同划分
1、商品商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
2、服务商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二)按照商标与使用者的关系及作用不同划分
1、普通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划分
1、传统商标: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要素或其组合构成,用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2、非传统商标:(1)立体商标。(2)听觉商标。(3)味觉商标。(4)触觉商标。(5)颜色组合商标。
考点3: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独占性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的权能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被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在与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3、许可权: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4、转让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三)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1、专有性: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
2、地域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3、期限性: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10年,10年到期前还可以续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册商标被注销。
(四)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
1、使用原则:以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时间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使用的地域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2、注册原则:将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在先使用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对在后使用人注册商标的撤销请求,不仅可以撤销他人的已注册商标,而且其商标还可能通过申请获准注册,取得商标权。
考点4:我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标法律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我国商标制度的特点
1、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2)注册保护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举。
考点5:《商标法》的四次修正
(一)1993年第一次修正
1、将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增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3、增加了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规定
4、增加商标使用许可行为管理规定
5、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二)2001年第二次修正
1、增加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2、增加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
3、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4、明确保护驰名商标
5、确立了商标确权司法终审原则
6、增加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
7、增加行政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
(三)2013年第三次修正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
2、增加声音商标注册规定
3、实施了“一标多类”申请模式
4、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
5、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6、增加驰名商标相关规定
7、优化商标申请注册程序
(1)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
(2)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
(3)规定商标审限及后续救济。
(4)区分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
(四)2019年第四次修正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
2、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3、增加了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增强了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二节 商标的注册
考点1: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随之出现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现象。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国内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作出规定,仅允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1
申请人应当按照《区分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
2
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可以按照“一标一类”,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书的方式,也可以按照“一标多类”,即多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书的方式提交注册申请。
3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格式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致。
(3)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还应载明委托人国籍。
(4)自行办理有经办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商标图样(商标标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一份商标图样。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6)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7)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同时提交或者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中文译文。
(8)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文件中应附肖像人肖像。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
此外,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4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自行办理: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③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3)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是法定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递交文件或者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
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6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方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备考知识产权师添加nuzhixt。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岀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岀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岀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考点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
①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②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③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④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⑤通过代理办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⑥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⑦应附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⑧是否缴纳费用。
(二)形式审查结果
1、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质审查
1、禁止性规定的审查(绝对理由审査)
2、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査(相对理由审查)
3、相关概念的解释
(1)同一种商品(服务):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例如,土豆与马铃薯为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3)相同商标:两个标识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或听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
(4)近似商标: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或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意义或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
(四)几种特殊商标审查
1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或照片,可以是三维视图、多视图或者立体效果图,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是“立体商标”。
2
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3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如一段乐曲;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如自然界中人或动物的声音;或是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査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审査,主体资格的审查,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査。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的,与该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上商标相同的、已经在先注册的普通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且易引起混淆的,应当注销或者宣告无效,即两者不能共存。
(五)实质审查结果
1、初步审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査认为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可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初步审定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作出驳回或部分驳回决定。驳回可以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部驳回作岀的决定称为驳回决定,对部分驳回作出的决定则称为部分驳回决定。
3
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务)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4、《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续展公告、商标转让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注册商标注销公告、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等内容。
考点3: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1、异议期限: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算,在异议期外提出的异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2
(1)绝对理由:被异议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中禁止注册或使用的规定。
(2)相对理由:被异议商标可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3
(1)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为任何单位或个人。
(2)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应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1)合议制。(2)书面审理。
2、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
(三)商标异议申请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
1、异议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若异议人不服不予注册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异议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决定,该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发给被异议人商标注册证,并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公告。经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若异议人不服准予注册决定,无权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后,异议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第三节 商标评审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考点1: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程序
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撤销复审、无效宣告复审及无效宣告。前四种复审程序是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行政行为的再审查,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给予当事人重要的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宣告是行政裁决的一种特殊形式。整体而言,商标评审是一种行政体制内的救济手段和纠纷解决机制,它既是商标审查、异议、撤销等程序的后续监督程序,又具有弥补上述审查程序中的疏漏、为在先权利人提供救济、打击恶意注册、发挥社会监督等制度价值。
考点2: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一)受案范围
1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作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2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务)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异议成立,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3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或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4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不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复审。
5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二)法定期限
(1)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申请决定、异议成立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及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
(2)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三)主体资格
(1)驳回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应为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
(2)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应为被异议人。
(3)依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相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4)无效宣告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应为被无效商标注册人。
(5)注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申请人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当事人。
考点3: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
1、合议制度: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书面审理:依据行政程序高效便捷的特点,并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商标评审案件主要进行书面审理,即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进行审查。
3、口头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据《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可以对商标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对于疑难、重大案件,不定期进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合议主持人对合议结论负责。
(二)法律依据和审理标准
1、法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
2、审理标准: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个案进行判定。
考点4: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一)无效宣告: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有关核准注册条件的规定而被宣告无效。
(二)无效宣告事由
1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第十二条(缺乏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若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防止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与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无效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1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属于单方当事人程序,唯一的当事人即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人如果要提起复审,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或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相对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属于双方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在法律效力上,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节 商标的国际注册
考点1:马德里体系简介
(一)《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是关于马德里联盟内缔约方之间进行商标注册的条约,签订于1891年4月14日,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
(二)《马德里议定书》
《巴黎公约》的成员方可成为《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组织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加入书,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马德里体系的“缔约方”包括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地区或政府组织。
(三)马德里体系的特点
(1)封闭体系:只在马德里联盟内部适用。
(2)程序体系:商标保护的实质性审查仍适用被指定缔约方的国内法。
(3)为商标所有人简化了行政程序,可使商标权利人通过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后续管理如转让、变更、续展等也很方便)。
(四)国际局
(1)马德里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国际局也是马德里联盟的秘书处。
(2)国际局在商标国际注册方面的主要工作有:
①制定并修改商标国际注册程序规范,修改并颁布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及图形要素划分标准(维也纳分类);
②收缴和分配国际注册规费;
③对国际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被指定缔约方;
④将各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国际注册申请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
⑤颁发国际注册证;
⑥发布《国际商标公告》;
⑦转发缔约方的各种通知。
(五)中国加入马德里体系
1995年12月1日,我国正式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第四个缔约方。
考点2:中国申请人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一)涉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2
《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可以从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缔约方、申请人住所所在缔约方或申请人国籍所在缔约方中任选其一作为其原属国。确定了原属国也就确定了申请的来源。
3、原属局:原属国负责商标注册的主管机关。目前,我国原属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4、基础注册:在原属局获得的国内商标注册。
5、基础申请:向原属局提交的商标国内注册申请。《马德里议定书》提高了基础申请的地位。
6、后期指定:一个商标在国际局注册以后,想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指定缔约方,可以向原属局提出后期指定申请。新的指定和原国际注册共用一个国际注册号,专用期相同,方便管理。
7、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颁发给马德里商标申请人的证书,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已由国际局登记在案并转发给被指定缔约方进行进一步审查。
8、优先权:如果商标申请人在向其原属局提交商标申请的6个月之内提交了国际注册申请,该国际注册申请即享有优先权。
9、中心打击: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其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在此期间,若某国际注册的基础注册被注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所有被指定缔约方都不再予以保护。中心打击的救济方式为:将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或地区注册。
10、被指定缔约方的驳回: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实质审查,认为领土延伸申请违反了被指定缔约方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该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作出不予保护的决定。
11、被指定缔约方的保护: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经实质审査,对符合本国法律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商标给予保护。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2、提交申请的方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给国际局,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国际注册事宜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
3
申请国际注册的,需提交中文书式(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式一)和相应的外文(英文或法文)书式各一份,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申请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需提交委托书一份。
4、申请书和语言的选择:工作语言为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但是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的申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和形式审查
1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书填写无误或者经补正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寄发缴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形式审查合格的国际注册外文申请书递交国际局。
(四)国际局的工作
1、国际局的形式审查
2、国际局的注册登记
3、颁发国际注册证
考点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审查
(一)主管局的审查与核准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后,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将根据其国内法对申请进行审查。被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亦无权要求注册人在被指定缔约方公告其商标。
(二)主管局的驳回
(1)对不符合被指定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应该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书。
(2)驳回通知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发送给国际局。
(3)国际局登记和寄回驳回通知书。
(4)复审和诉讼。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审查
作为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对其他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商标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禁止性规定的审査和在先权利商标的审查。
考点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
(一)后期指定: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该国际注册向其他缔约方申请给予保护。后期指定的有效期从后期指定日期开始计算,到该后期指定所依据的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终止日为止。
(二)转让: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国际注册商标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三)删减、放弃、注销删减:申请人在全部或部分缔约方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限定。
放弃: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注销:申请人在全部缔约方对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进行注销。
第五节 商标行政复议
考点1: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一)主体资格
1
商标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主要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异议申请人等;在商标执法案件中主要是商标注册人、被控侵权人等。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一般为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
(二)法定期限
1、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作出决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受案范围
1、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及受案范围: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发注册证、注销、撤销、异议、复审、无效等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商标执法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及受案范围: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作岀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主要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作岀行政裁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
考点2: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方式及程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即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书面审理为主、调査取证为辅的审理方式。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程序是:复议机关指定案件审理人员(2人或以上),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案件受理日起7日内发出通知,被申请人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审阅书面案卷(必要时进行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终止结案决定或者调解裁定,予以结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不能审理的情形的,可以暂停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即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二)法律依据及法律效力
1、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2、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