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探索利益平衡的延迟审查制度

2023-12-14 17:48:52  来源: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领域原创作者:韩月 陶永生 韩潇宁 程秀才 许星星  浏览:0

01、明确延迟审查请求前置审查内容

针对不同类型或领域的专利,申请主体选择延迟审查的目的有所不同,据此,延迟审查制度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分别明确前置审查制度的内容。笔者仅以列举的方式从较普遍的两类需求出发,探索前置审查应明确的内容:第一,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如交通设施运输工具从研发到投产需要较长周期,申请主体为了避免被仿造风险需要选择最佳的审查方式,针对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申请主体针对从标准到封版以及应用场景的不同需要花费更长时间调整保护范围,确需延迟审查的领域的应当被列入延迟审查制度内;第二,对于因商业竞争需求,以求通过延迟审查作为应对策略争取更多时间确定专利是否具有保护价值的考量,应当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纳入审查范围。针对不同社会需求制定相应的前置审查内容与标准是延迟审查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助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02、增加公告及异议程序以保护公共利益

延迟审查申请生效后,只需等待1年、2年或3年的延迟审查期限届满便进入按序审查,申请人的个人利益需求在延迟审查期限内不需要任何条件制约便得以满足,在这一期限内,社会的快速发展可能早已将权利重新分配,权利的重新分配必然带来权利归属的变化。然而延迟审查制度没有公告程序,因此申请生效后,申请人提出的延迟申请是否侵犯他人权利以及公共利益我们无从得知,导致在申请生效后到进入按序审查前这段相对较长时间内,提出延迟审查申请人的利益与社会重新分配的权利是否冲突也不得而知,因此权利博弈暗涌可能因程序的不完备而被遮蔽。这种不被公开化的权利博弈与专利“以公开换保护”的机制相违背,与利益平衡理念相背离,因此是否可以通过增加公告、异议程序来破解这一难题,实现私权与公众利益平衡?

建议增加的公告、异议程序具体为,延迟审查生效后,对申请人提出的延迟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前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如异议成立,延迟审查终结,如异议不成立则继续计算延迟审查期限,等待延迟审查期限期满后的按序审查。公告、异议程序的加入保障程序的完整性的同时,实现了各方利益平衡。

03、增加撤回及撤销程序以保护申请人利益

可以申请延迟审查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技术领域的不同需求,申请人提出延迟审查申请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因此,通过延迟审查可以使得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有更多选择权,满足申请主体不同需求,提高效率。

然而,一方面延迟审查期限只有1年、2年或3年的选择,可选择的时间过于单一;另一方面一旦延迟审查生效后申请主体只能等延迟审查期限期满后的按序审查,不能根据需求的变化选择退出延迟审查,显然与延迟审查制度的设计初衷有所背离,因此申请人在满足一定限制的情形下有必要允许其“反悔”,撤回或撤销延迟审查申请。撤回、撤销程序的增加具体建议为,延迟审查申请生效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延迟审查申请生效后,申请人确有需要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撤销延迟审查申请。

以上内容选自《中国发明与专利》2023年第7期 第75-80页:《探析专利审查中延迟审查制度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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