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07-01 15:34:51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20日。

支持方式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将可以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注:在2022年申请且以2021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总部企业资格核定

本市企业

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新设立企业

1.新设立企业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条件。新迁入企业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条件。
2.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3.在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新迁入企业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申报流程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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