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
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20日。
支持方式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将可以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注:在2022年申请且以2021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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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资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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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企业 |
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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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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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迁入企业 |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申报流程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