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六条 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
(一)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新迁入的符合《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规定给予奖励。
(二)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企业,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分两年拨付,首年分别拨付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如第二年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分别拨付剩余 100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须满足首次超过 100 亿元、50 亿元、10 亿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五)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企业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执行。
(六)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