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类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条 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支持实体商业智能化升级。鼓励商业特色街、商圈、商业综合体主动适应消费互联网发展,着力加强商圈数字化建设,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打造消费互联网示范项目,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支持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化、无人化、数字化等形式的新商业业态和运营模式创新,支持建设一批数字化门店,实现购物全流程智能化。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推动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改造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运营主体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数字化建设投入费用 100 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新商业业态项目运营主体给予扶持,按其数字化建设费用的 20%给予资助,政策有效期内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行业分类为商贸服务业企业(行业分类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报项目需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进行数字化转型备案。
(四)申报企业应在项目备案所在平台(龙华数字赋能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并获取符合性认证。
(五)同一数字化改造(建设)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达到纳统标准的需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七)企业已获得龙华区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上云上平台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本项目需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完工,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九)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十)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