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条 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项目,按相应奖励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资助标准:
(一)开展电子商务示范认定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 3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
(四)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认定资助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
(四)需在获得相关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不得因同一级别认定荣誉重复申请资助。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