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

2022-11-12 09:32:22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4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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