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核准类)申报指南
一、申报项目类别
2023年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核准类)项目。
二、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按项目资助年度总额控制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足额或折算分配,我局可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项目、对象、专项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600万元。
1.资助对象:企业。
2.专项资助条件:企业成立运行2年以上,已获得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
3.资助标准: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二)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
具体为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上年度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ICQCC)、国际质量创新大赛优胜项目,或在全国质量创新与技术成果交流活动中获得最高等次奖项。
3.资助标准:每个项目予以2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三)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包含4个子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每个子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应为近三年正式发布的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同时应为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或在参加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名。
3.资助标准: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每项予以最高60万元(国际建议)、 40万元(国家规程、规范)资助,参加起草单位前二名,每项予以最高40万元(国际建议)、20万元(国家规程或规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应为近三年批准成立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且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
3.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计量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25万元、15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
——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应为近三年通过验收或被公示确认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获评、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
3.资助标准:对获评单位、入围单位分别予以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应为近三年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获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名称和可开展检定及校准项目需为深圳市首次建立。
3.资助标准:予以最高3万元资助。
(四)质量标杆扶持项目
包含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2个子项目。
——中国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专项资助条件:近三年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3.资助标准: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专项资助条件:近三年首次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3.资助标准:分别予以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
五、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资助项目申请表和承诺书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表、承诺书。
(二)资金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金分配协议书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相关认证证书。
(二)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
——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已正式发布的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的文本;同一个技术文件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形式发布,且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对口计量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技术文件说明材料;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的相关佐证材料。
——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
承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和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的佐证材料。
——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
证书或通知、批复以及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的佐证材料。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质量标杆扶持项目
——中国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行业质量提升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以打通行业质量堵点、补牢技术基础短板为目标提供重点突出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推动行业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本年度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总额6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分段资助。项目签订合同后,予以30万元启动期资助;项目验收后,予以270万元后续资助。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项目支持联合体申报。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予以30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联合体)申报不超过1个项目。
五、申报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3年立项,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含联合体)具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等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服务与管理、战略咨询、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品牌服务、安全评鉴、科技信息、资信评估等资质、技能和经验,或能集聚整合上述专业资源;
(二)项目需提前申报备案,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分为立项申报和审核验收两个阶段,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延期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且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三)总体实施方案需求清晰、措施可行、进度明确、目标量化,符合质量提升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拟取得的项目目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评审验收的依据);
(四)项目团队核心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带头人应有副高、硕士以上学历或高层管理人员资历,具备较高的专业造诣;
(五)项目实施完毕,除合同约定目标外,至少满足以下绩效指标体系中三个方面的绩效目标:产品质量水平上,制造业质量指数增幅超过1.5%或产品质量统计调查合格率85%以上,未出现行业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制造过程质量上,中小企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率提高50%,研发质量管理、精益生产或质量体系受训人员超过200人次;供应链质量协同上,新增领先性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5件以上,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公认认证推广率达80%;经济社会贡献上,目标行业增加值较期初财年增长2%以上,总质量损失下降3000万元;质量发展能力上,布局一批产业急需的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试验验证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或形成可复用的生产应用服务平台、基础数据库等。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质量攻关及创新子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企事业单位对标国际一流,围绕提高关键原材料、重要产品、重大装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以及全生命周期成本效益,组织开展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攻关和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实现优产提质降本增收。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不超过15个项目。资助总额3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单位。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予以最高2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
五、资助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形成安全、可靠、高性能、经济性、环保性和良好用户体验的产品和服务,且在改善成本效益、促进新产品开发或提高竞争优势,以及形成可复用的新理论、新工艺、新技能上见到成效。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相同原理、技术、方法的项目仅资助一次。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质量数字化管理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数字化赋能产品服务多样化创新,深化研发设计、采购生产、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环节的产品质量数据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流程再造、模式再造和价值再造。鼓励探索数字检测、智能监测检测、数字技术产品验证、软件检测工具、数字认证等新技术方法和新服务。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年度资助总额最高140万元,按项目资助年度总额控制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足额或折算分配。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单位。
(二)资助标准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子项目、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再造子项目两类。
对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子项目,予以50万元资助。对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再造子项目,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
五、资助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申报检验检测机构数字化改造升级子项目的:
(一)检验检测机构,以提升检验检测数字化水平为主要目的,能够达到自动化采集和保存检验检测数据、自动计算检测结果、提升检验检测效率,以及防范虚假检测、不实检测的效果,在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生成等关键环节实现了数字化。
——申报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再造子项目的:
(一)以形成数字化质量解决方案为主要目的,包括产品研发生产、交付与质量保证的数字化管理工具与工程方法,面向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智能消费体验的方案设计、应用验证、追溯系统等;
(二)申报单位主要质量管控活动的报表电子化率达到60%以上、50%的关键业务流程能够标准量化和信息化,关键质量数据可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和共享,且采用了不少于1项质量数字化管理工具、系统;或对照有关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国家标准自评达到二级及以上。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质量基础设施应用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各类主体开展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示范,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支持帮扶中小企业防风险稳增长的质量技术综合服务项目,以及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建设的计量检测认证融合发展项目。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年度资助总额最高450万元,按项目资助年度总额控制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足额或折算分配。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
包括质量基础设施优质服务子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子项目两类。
对质量基础设施优质服务子项目,予以最高30万元资助,同一平台每年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2项。对粤港澳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子项目,予以50万元资助。
五、资助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申报质量基础设施优质服务子项目的:
(一)实施单位为经认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项目以帮扶中小企业防风险稳增长为主要目的,主要在修复质量问题、提高人员素质以及加强标准、计量、专利、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上开展且阶段性实施完毕;
(三)项目实施后,服务对象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有实质性提升,平均劳动生产率提高5%,质量损失减少10%以上,且项目实施经验可通过工具化、标准化、流程化、模式化等方式予以固化,输出3个以上典型案例。
——申报粤港澳大湾区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子项目:
(一)申报项目为以促进大湾区范围内计量检测认证和质量品牌领域的合作为主旨而开展的综合性线上服务平台建设、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人才培养、专业展会等活动且实施完毕;
(二)参与方覆盖大湾区范围内不少于5地且不少于30家单位,其中港澳地区参与比例不低于10%;
(三)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省市主流媒体或新媒体平台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高质量企业孵化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新经济新动能企业导入应用国际先进的经营质量管理模式,在技术创新、业务创新和市场创新一体化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增长。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不超过15个项目。资助总额450万元。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业。
(二)资助标准
每家单位予以30万元资助。
五、资助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一)申报单位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特色化、差异化优势;
(二)已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等国际国内先进质量标准一年以上并在财务指标、经营效率指标等方面取得量化绩效成效;
(三)未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工作资助。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特色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各类主体以培育和发掘更多深圳优势品牌为目标,聚焦经济发展、民生改善重点领域,策划开展大众评议、技能评定、标准升级、服务示范、调查发布、大数据分析、价值评价等特色品牌活动。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总额200万元。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予以2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获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
五、资助条件
项目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一)有完备的项目管理方案且上一年已实施完毕;
(二)活动发动力度大、社会参与度高,所涉领域重点企业或组织覆盖率不低于50%,或覆盖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
(三)活动的实施对推动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品牌建设具有明显促进作用,推行应用了先进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技能评定或认证规则并产生不少于3个典型经验,涉及用户体验的满意率调查不低于80%;或着眼于各行业名品、名园、名店、名街、名医、名胜、名展、名师、名家荟萃,发掘了一批质量上乘、服务精良、技术过硬、社会口碑良好的品牌,相应发布了榜单或报告,且经2家以上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深圳品牌传播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一、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二、资助方向
支持时尚创意、传媒广告、品牌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综合运用创意设计、形象宣传、广告传播、营销策划、精准推广等手段,向海内外传播推介深圳品牌产品、企业和产业,增强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辐射影响力。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240万元。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本项目需提前申报备案,1年内审核验收。
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时尚创意、传媒广告、品牌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予以最高8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当年获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
五、资助条件
项目时间:2023年立项,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
申报条件由基本资助条件和专项资助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资助条件:
(一)项目需提前申报备案,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分为立项申报和审核验收两个阶段,立项后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
(二)项目内容为面向深圳品牌群体开展的创意设计、形象宣传、营销策划、精准推广等综合服务。面向企业个体的商业化品牌推广项目不受理申报。
(三)项目传播面广、触达有效,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网点、赛事会展、媒体平台,电商网站、社交软件以及其他新媒体,并采取了新颖独到的传播技术、方式和手段。
(四)项目的实施对提高深圳城市品牌知晓率、转化率有明显促进作用,其中线下渠道推介不少于20家品牌企业群体,线上渠道推介不少于10家品牌企业群体,且延续时长累计超过48小时,受众触达量不少于5万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