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最高院:不能将无效程序及相关行政案件中对创造性及有关对比文件论述等同权利要求解释,以此排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保护范围

2025-03-04 20:14:22  来源:知产宝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0

——上诉人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并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进行体系解释,不能脱离说明书及其记载的背景技术,且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

全讯公司主张,根据第33077号决定和相关行政案件判决[(2017)京73行初8629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 对证据3技术方案的认定,可以推论出“直接提交”应当理解为不经过任何与实现强制重定向(强制Portal)功能有关的中间程序或模块而直接提交给“虚拟 web 服务器”。

对此,本院认为,第33077号决定和相关行政案件判决仅认定证据3的报文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直接提交”,并未进一步解释“直接提交”,不能将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及相关行政案件中对于创造性及有关对比文件的论述等同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进而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来排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证据3的技术方案中,报文先经过“代理软件模块”再提交给“软件控制程序”,代理软件模块中包括“重定向”处理,因此,证据3的提交经过了“重定向”,而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在于仅提取了“Redirect(重定向)”,由“虚拟Web 服务器”完成重定向。可见,证据3的报文提交方式与涉案专利不经过强制Portal的重定向等相关操作的提交方式并不相同。因此,显然不能简单根据第33077号决定和相关行政案件判决基于证据3的相关认定将“直接提交”解释为不经过任何与实现强制重定向(强制Portal)功能有关的中间程序或模块而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1 知民初 563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035 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余晓汉审判员 何 隽审判员 欧宏伟

法官助理

舒金曦

技术调查官

张 倞

书记员

吴迪楠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静,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 ZL02123502.3 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三、被告全讯汇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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