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和转让
考点1:注册商标的续展
(一)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日期
注册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未能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法律规定还另外给予了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可以允许办理续展注册的申请手续,但需要缴纳延迟费。宽展期届满后,仍未申请续展的,注销该注册商标。
2、办理途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续展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3、申请文件: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4、续展申请的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是否为合法商标权利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续展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失效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査。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发给申请人续展注册证明,并刊登公告。续展注册证明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2:注册商标的变更
(一)主要内容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办理程序
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办理电子申请的,应当按照网上服务系统要求填写。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变更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的,还应提供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共有商标的变更应当注意: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代表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办理变更代理人或者文件接收人时,申请人应当取得全体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
考点3:商标注册事项的更正
(一)注册事项发生错误的类型
(1)涉及商标权利主体更替、权利范围等实质性内容错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改正。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商标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商标权利人的更换等,这些内容涉及对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的影响。备考知识产权师添加nuzhixt。
(2)非实质性内容错误,是指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文件时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错误,如明显的文字错误,不涉及商标权利主体更替和商标权利范围的变动,可以更正。
(二)办理程序
(1)更正商标申请或者注册事项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更正注册事项涉及《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和续展证明内容发生变动、需要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或原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的原件。
考点4:注册商标的转让
1、申请文件
(1)转让或者移转申请书,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无须出具转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附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由受让人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因注册人终止或死亡办理商标移转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人终止或死亡的证明文件和受让人有权继受相关商标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文件。
2、转让申请的审查
(1)转让申请文件。当事人提交的转让申请文件应该齐备、内容应该一致;使用正确的申请书格式、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且规范;涉及移转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具备证明力等。
(2)转受让双方民事主体资格。
1)双方当事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转让人应该是商标注册人,即转让申请书上填写的转让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应该一致。
3)受让人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资质,是否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商标权的需要。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转让,受让人应该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
(3)商标专用权权利有效性审查。
1)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或者虽超出有效期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续展申请。
2)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
3)没有其他导致商标失效的记录。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要确认其申请流程尚未结束。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即可认定申请流程已经结束,该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无效。
1)不予受理决定生效。
2)全部商品(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
3)全部商品(服务)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
4)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确认处于无效状态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并说明商标无效的情况。
(4)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一并转让的审查。被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五项条件。
1)与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
2)未同时办理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个受让人。
3)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5)不属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
(5)对转让容易导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审查重点针对的是转让行为存在的,以下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1)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2)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审查部门审查通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不一并转让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4)商标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5)对于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质押和注销
考点1:注册商标的质押
(一)注册商标质押的概念和意义
注册商标质押:商标注册人以出质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岀质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程序
1、提出质权登记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当视情况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申请人(出质人、质权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②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③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⑤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不缴纳任何费用。
2、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受理质权登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
考点2: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或者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者将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予以注销的法律程序。注销注册商标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且不需要缴纳费用。
1、依申请注销
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销申请。可以申请注销商标,也可申请注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注销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后,其商标专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依职权注销
当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注册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第三节 商标的使用
考点1: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使用的内涵
1、商标的使用是维持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
2、商标的使用是判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要件。
3、商标的使用是未注册商标获得被动保护的必要条件。
4、商标的使用在特定情况下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要素。
5、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是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条件。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以及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2、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商标直接使用在服务场所上,包括使用在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2)商标使用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文件资料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2)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上使用。
(3)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4)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5)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考点2: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及意义
(1)商标权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另一方面可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输出产品、资本、技术和人才,使其商标更加著名,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2)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制度,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被视为商标权人自己的使用行为,从而履行了商标使用义务,只要其授权的被许可人在真实有效地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就不会因自己未直接使用商标而导致商标权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
(3)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不同于转让商标,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失去对其商标的控制,并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4)商标许可使用制度有利于被许可人规避风险。
(5)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可以调节市场,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商品的共同需求,同时可以在保证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地避免因商标权人频繁更迭而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而许可人或第三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不得使用该商标。由于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就商标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再另行许可他人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与独占使用许可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许可不禁止注册人本人使用。在发现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被许可人的数量可以是多名。在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考点3:商标的不当使用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三)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与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四)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1)商标使用人在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
(2)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核准注册前,使用人即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
(3)商标注册人超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
(4)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册标记○注或®。
(5)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改变核准的商标标志,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存在实质差异,两者已不属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上仍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或®。
(6)商标注册人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
考点4: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
(二)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
(三)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撤销
考点5:商标的印制
(一)商标印制及商标印制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志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二)违法印制商标的法律责任
(1)对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而擅自从事商标标志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侵权行为予以处理。对侵权赔偿数额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执法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的,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以及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商标印制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商标品牌策略运用
考点1:商标与品牌
(一)商标与品牌的概念
商标:用来区别某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品牌: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和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通过将其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相区分,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内在印象和认知。
(二)商标与品牌的联系与区别
1、商标与品牌的联系
商标是品牌的组成部分,是品牌中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标志和名称,是营造优势品牌的基础。
2、商标与品牌的区别
(1)从定义上看,商标是一种法律概念,侧重于法律规范,品牌是市场概念,更侧重于市场营销。通常商标需要依法注册,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品牌是市场概念,更加注重和消费者建立一种联系,引导顾客进行消费,建立对品牌的忠诚度。
(2)从范畴上说,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重点在于标志或名称的显著性,作用是区别和记忆;而品牌不仅仅是一个象征,更是一个综合体,有着人赋予的情感、价值观、理念和个性。
(3)从范围上说,商标的使用有国界限制,每个国家都有保护商标的国内法律,超出国界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而品牌没有国界限制,不是法律保护客体;商标一般是在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品牌则可以由多个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多个商标形成。
(4)在时效性上,二者都有时效性。商标的时效性由法律规定,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亦能继承,故商标的时效性可能是永久的;品牌的时效性是由市场决定,其存续时间取决于经营者的能力、运营方法、产品质量以及市场机遇。
(5)从归属上说,商标掌握在注册人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自主使用直至转让商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而品牌植根于消费者心里,品牌价值及市场感召力来源于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偏好和忠诚,因而品牌无法被品牌拥有者掌控和驾驭。
考点2:商标战略的形成、实施、完善及成效
(一)商标战略的形成
1、国家战略引领
2、商标战略的形成
(二)商标战略的组织实施
1、国家战略总体推动
2、建立商标战略实施机制
(三)商标战略的丰富完善
1、商标战略进一步巩固强化
2、商标战略持续升级
(四)商标战略的实施成效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
(2)商标注册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3)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加强。
(4)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5)商标品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
考点3:商标品牌定位策略
(一)产品定位策略:围绕产品本身特征制定的策略。
(二)市场定位策略:围绕市场不同消费者和消费方式需求制定的策略。主要包括:使用者角度定位策略、使用时机定位策略、消费目的定位策略、生活方式定位策略。
(三)竞争者定位策略:把竞争者作为定位的坐标或基准点,确定本品牌的定位点。
考点4:商标品牌识别策略
(一)品牌个性
品牌个性可能在设计之初就已确立,也可能在品牌运用中自然形成,需要通过广告宣传逐渐强化。
(二)品牌文化
品牌可以自身体现特有历史文化,也可以附着品牌来源的地域文化。
(三)品牌与消费者的结合点
这是寻找品牌定位点的又一条途径。品牌与消费者的关系反映了品牌对消费者的态度是友好、乐意帮助,是关心爱护、体贴入微,或是其他。
考点5:商标品牌传播策略
(一)商标品牌传播策略:企业以商标品牌的核心价值为原则,在品牌识别的整体框架下,选择广告、公关、销售、人际等传播方式,将特定商标品牌推广出去,以建立品牌形象,促进市场销售。
(二)商标品牌传播的主要手段
1、广告
2、公关
3、销售促进传播
4、人际传播
5、产品传播
6、口碑和事件传播
7、新媒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