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商业秘密
第一节商业秘密概述
考点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1、秘密性:“非公知性”,它是指商业秘密应当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秘密性的判断有关信息构成公众所知悉的情形:①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③信息已经在公开岀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二)价值性
1、价值性: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也是权利人追求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2、价值性的判断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可能是高价值的,也可能是低价值的。但是,无论是低价值的信息,还是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
1、保密性:权利人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保护相适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通常包括技术手段和制度手段,前者如设置密码、采取监控等;后者如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章等。
2、保密性的判断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①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③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④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⑤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⑥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⑦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考点2: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制定
(一)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目标和模式
1、管理目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竞争优势。
2、管理模式: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规划、研发重点、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制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管理模式。通常可采用的商业秘密管理模式包括:项目式管理、过程式管理、部门式管理、人员式管理等。
(二)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范围和措施
1、管理范围
(1)产品及配方。(2)工艺流程。(3)设计图纸。(4)研发资料。(5)财务信息。(6)战略规划。(7)客户情报。
2、管理措施
(1)物理性措施:①厂区安全管理;②重点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技术室、检测室、研究室、资料室等)的隔离;③门卫制度;④废弃物的规范处理等。
(2)规章性措施:①建立保密规章,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范围、主体及责任;②对商业秘密的申报、审查与分类进行规范性管理;③制定保密义务、责任和处罚措施等,将之写入《职工守则》,并加强对职工保密意识的教育宣传与培训。
(3)协议性措施:与接触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包括:①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既可以是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也可以是一份单独的保密协议。②与第三方订立保密协议。
第三方主要是指:业务协作方、技术开发合同方、技术服务方、联营合营方等。
(4)文件管理:文字、图片、视频等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文件密级的划分和标注。
(三)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企业可以新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的专门机构,也可以指定原有部门,如法务部、知识产权部或者其他综合部门负责。小微企业或者商业秘密相对较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部门,而是指定专门人员来负责管理。
2、管理职责
负责统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如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以及保密协议等管理文件。
考点3: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一)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的关系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备考知识产权师添加nuzhixt微信刷题背知识点,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有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合同,要求后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种合同被称为“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能扩大到企业的所有职工。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概述
行为主体是市场上的经营者或非经营者;行为表现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侵犯客体意味着有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包括经营者和非经营者。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的判断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心理状态体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
有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些行为则属于过失侵权,如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不经意间把商业秘密披露给了不相关的公众。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体: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财产利益以及与此相关的商业自由和诚实竞争者的利益。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客观表现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客观表现: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客观表现的判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一般由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直接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关键是要界定商业秘密本身以及不正当手段,并排除合法行为。如果是为正当的非商业目的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则不具有违法性。如出于诉讼程序的需要而披露等。
考点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出于不正当的商业目的,采取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电子侵入是直接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是指窃取载有或者存储他人商业秘密信息的物质载体或者电子载体。贿赂、欺诈、胁迫等是间接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是指诱使或者迫使知悉商业秘密者披露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包括雇佣商业间谍刺探、暗中安装监控设备等立法难以穷尽的手段。
②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
(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1、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出于不正当目的,未经授权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该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他人;
②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该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他人;
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将该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1、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
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②从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如单位技术人员跳槽后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到新单位使用;
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点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后果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因此民事救济是商业秘密的首要保护方式。
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主,通过制止侵权、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等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2、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的形式: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刑事责任的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②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③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考点2: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一)自主研发
1、自主研发:开发者通过自身的投资和辛劳而开发研制出的智力成果。独立开发者如果研制出与商业秘密相同的智力成果,属于善意巧合。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自主研发的认定:
①自主研发信息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如设计、草图、研发资料以及研发人员的证人证言等;②证明自主研发成功的时间早于其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时间。
(二)反向工程
1、反向工程:第三人以合法技术手段取得载有商业秘密的产品,对其进行拆解、检验、分析,从而还原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2、反向工程的认定
(1)作为技术还原基础的产品或服务,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如从公开渠道购买获得的相关产品。
(2)从事反向工程的技术人员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没有订立禁止反向工程的合同。
(三)其他事由
1、从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
2、因权利人自身原因而获悉后使用
3、因公共利益限制而有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