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的通知

2022-05-07 11:34:42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

项目名称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三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的通知

申报时间

11-02/11-15

支持方式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予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专题二:PCT专利授权资助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发明类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专题三: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在本市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且申报资助期间仍在中山市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专题四: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可按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或商标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专题五: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本市单位获得境外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境外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境外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或生效判决为准。

申报主体以本市地址获得授权的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宣告请求,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对该争议商标不予注册、撤销、部分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对该引证商标权利人给予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当年度资助不超过1件。认定是否成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裁判文书或法院终审或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准。

专题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专题七:商标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每件最多资助4个国家或地区,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3)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

(4)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2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5件。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专题八:地理标志资助

(1)本市单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对经审批核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4)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同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当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专题九: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资助5万元。

专题十: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或国家商标奖资助

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

获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0万元;

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资助30万元;

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资助20万元;

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资助10万元;获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资助5万元。

获中国商标金奖中的商标创新奖、商标运用奖、商标保护奖每项给予资助100万元。

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专题十一: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

本市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获得资助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专题十二: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1)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每项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专题十三: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

(1)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资助本市单位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取得市政府同意建设批复后资助50%,按照建设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后资助50%。

(2)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资助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有关规定,本市单位建设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的,一次性资助40万元。按照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市镇街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经市市场监管局评估通过的,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申报主体

资助类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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