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深圳市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
申报时间
07-28/08-31
支持方式
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按国家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和相关税收政策。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要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备案。市相关部门每3年要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申报主体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建设培育基本条件
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