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一)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三)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物流费用是指从境内发货仓到最终目的地之间产生的实际物流费用。
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业务达到交易完成状态,并在完成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境外合作方租赁海外仓的,存在境外投资主体合作情况,申请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前已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设立海外贸易仓库的,自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始时间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申报项目截止日当日央行挂牌汇率中间价为准的汇率计算。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