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等项目~
项目申报
1.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报时间:2023年2月28日前
2.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申报时间: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3年1月29日-2023年3月1日
3.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申报时间:初审材料提交: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17日18:00
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7日17:00
4.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2023年3月1日前
Part 01 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申报要求】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Part 02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龙华区2023年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备案认定项目申报的通知
区块链单位备案认定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备案认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四)申请单位须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且备案的地域为龙华区或同时达到如下五项条件:
1.业务方向主要以区块链技术或产业为主的,具备独立区块链研发或经营场地;
2.已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并形成了区块链相关产品、平台或项目;
3.区块链研发或平台运营团队从事区块链架构设计、底层技术、系统应用、系统测试、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社保证明;
4.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区块链产业领域的研发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5.拥有区块链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核心技术。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认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协会为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场地在龙华区范围内的服务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
(二)申请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
(三)申请协会的会员单位须包含5家以上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区块链企业。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可直接认定为龙华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未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的,经评审通过的,可认定为龙华区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区块链领域协会经评审通过的,可认定为龙华区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
区块链企业或协会落户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落户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区块链协会落户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协会为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场地在龙华区范围内的服务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
(二)申请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
(三)申请协会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金。
(四)申请协会的会员单位须包含5家以上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区块链企业。
(五)申请协会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协会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区块链企业,经认定后按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上述基金中如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
第四条 对落户龙华区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的4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连续三年”指从落户第二年开始计算。“区级经济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五条 对落户龙华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成长奖励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成长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营业收入”以申报单位独立法人及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下同),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或机构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获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给予500万元奖励。
“境内主要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区块链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区块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平台奖励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平台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外。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新获批省级以上认定的具有检测、存储等功能的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享受区其他政策扶持外,再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且对上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新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新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指在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后引进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且在引进后获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区块链企业应用奖励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应用奖励的建设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应用奖励的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至少已在1家龙华区传统企业落地1年以上。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应用奖励的应用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传统企业(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的建设方为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区块链企业。
(五)申请应用奖励的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至少已在申请单位落地1年以上。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三条 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加快场景应用示范,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建设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传统企业开展区块链应用落地,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区块链应用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应用方20%的经费补贴,最高20万元。
区块链技术奖励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技术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牵头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200万元。
第三条 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企业或机构列入前3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5万元、2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区块链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取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购买区块链专利技术并签订合同的企业,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金融支持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金融支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
(七)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需在龙华区金融工作局备案。
(八)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区块链企业、机构或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给予其实际利息支出额50%的利息补贴、担保费50%的补贴,期限3年,每年总额最高150万元。
“利息补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计算。
“期限3年”指区块链企业、机构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第二年度起连续三年。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物业支持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物业支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单位实际租赁并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形式转租行为,申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在龙华区无自有用地及用房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租用区属产业用房且自用的,租金优惠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尚未制定租金优惠标准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租用其他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每平方米经济贡献达2000元的,自入驻之日起连续三年按租金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经济贡献”是指与申请房租期间同一会计年度(税款缴纳时间)的纳税总额(含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及个人所得税)。
区块链交流支持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交流支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单位为国际级、国家级及以下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第一承办单位,且该交流会议举办地点应当在龙华区。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区块链研讨会、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60万元,全年最高120万元。对承办国家级以下交流会议的,按承办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区块链培训支持操作指引
(一)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区块链培训支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位于龙华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单位须承诺自取得资金支持后3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龙华区、不改变在龙华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申请单位为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以区块链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处理、场景应用、平台运营、检测认证等领域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且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直接或变相从事ICO代币发行活动,经营或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除外。
(五)申请单位已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
(六)申请培训支持的培训活动须为经龙华区政府备案的区块链培训活动。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第二条 鼓励辖区具有区块链培训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产业协会或联盟等机构开展区块链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备案的培训活动,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用于开展培训的场地费、师资费、老师差旅费、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规定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活动支持最高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60万元。
Part 03 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
【扶持范围】: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加大在深投资。
【扶持方式和标准】:事后奖励。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机构投资奖励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支持内容:对经省认定的,且在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四)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专项申请条件】:
1.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完成新设或增资手续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完成相应手续及相应资金的入资。
2.申报奖励项目均应在2022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2022年当年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其中新设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申请新设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申请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必须已足额缴齐。
5.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7.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8.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设、增资资金投入至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楼房、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的不予以资助。
9.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10.未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项目。
11.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12.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13.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
Part 04 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
【支持内容】
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本省企业,凡提供符合要求的应(起)诉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的,可申请进入本项目库。
【支持时段】
本年度入库项目支持时间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提交的研究报告所涉案件应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间裁决的案件,包括新立案件和复审案件。
【申报资格】
(一)申请企业(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2.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贸易救济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3.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4.企业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二)申请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报告所涉案件为支持时段内的贸易摩擦应(起)诉案件。
2.研究报告所涉单独应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不低于1万元。
3.同一类别的研究报告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不能申请入库。
4.申报项目资料完整、真实、有效,申请程序符合规定。
【支持金额】最高1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