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出口信用保险)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五)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 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支付保费时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且实际收到支持资金。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