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融资租赁)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三)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企业,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 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直租服务,每年项目融资总额 500 万元以上并已支付融资利息。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