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类操作指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1.地方金融组织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亿元以上至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
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 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 1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申请第一项奖励的地方金融组织需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
(三)申请第二项奖励股权投资企业需满足:
1.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应在龙华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 20 或投中股权投资前 50 名的除外;
2.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 3 亿元以上。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