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降低融资成本类(融资担保)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类支持
(二)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 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用担保总额 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 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降低融资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第一项资助的企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申请第二项资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资助时间段以整年为单位,企业需按照自然年提交申请)。
(三)申请第一项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属于中小微企业且从在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服务,已实际支付担保手续费。
(四)单位申请第二项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为龙华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总额需 5000 万元以上并实际已发生担保行为,收取担保费。
(五)符合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